有一企业,租赁厂房开办了一家生产医疗用品公司,2011年12月30日租赁期满后,该企业主将公司转让给另一人经营,企业员工要求原企业主支付经济补偿金,象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支付?
首先我们要分清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到期,如没有到期,员工也不离开公司,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其次,企业是否彻底转让并更换了营业执照,还是原企业主并没有退出,只是叫其它人管理经营,如果彻底转让给别人,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双方不能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企业主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由现企业主和原企业主协商就员工在原企业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如只是给他人经营,那么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继续履行。这时如员工提出离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另外,我们说租赁期满并不代表经营期满,原业主可能继续承租,也可能不承租,这里还是要做好员工的工作,理顺劳动关系,省得留下后遗症。作为企业主,还有一个较好的办法,就是尽量把租赁期与劳动合同期保持一致,这样的话,就可以针对当时的经济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选择,也可做到进退自如。